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财务助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创新服务方式,规范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确保科研工作有序开展。研究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保证实验室(中心)或研究组做好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的专职或兼职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项目管理等方面提供全过程专业化服务,旨在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

第二章 科研财务助理业务管理及其职责

第三条 科研、财务和资产等部门应加强与科研财务助理的协调联系工作,推动科研财务管理有关政策的落实。加强对科研财务助理在贯彻落实国家科技、财政政策和院所相关规章制度的指导和培训,组织科研财务助理高效完成项目申报、经费预决算、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在实验室(中心)或研究组中兼具科研管理与财务管理双重职能,既要协助实验室(中心)或研究组负责人加强经费预算管理,又要做好科研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在科技创新工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科研财务助理的配备、人事管理及经费保障渠道

第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可由事业编制人员担任,也可由非事业编制人员担任。在配备科研财务助理时,由实验室(中心)或研究组结合科研与财务工作实际需求自行选择配备,规模小的研究组也可以采取联合的方式设置科研财务助理。

第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等人事管理事项,由人事处牵头负责,所聘人员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合同管理、考核培训、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事项,按照国家及中科院、研究所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按服务渠道由实验室(中心)或研究组解决。实验室(中心)或研究组聘任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科研项目劳务费、间接费用,横向科研项目等渠道筹集,经费支出应符合财政相关规定。

 

第四章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要求和任务

第八条 科研财务助理应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团队合作意识;了解科技财务政策规章,熟悉实验室(中心)或研究组运行情况;应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一定的管理能力,能够熟练应用日常办公软件;兼职人员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职责;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者可优先考虑。

第九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工作任务:

1.协助实验室(中心)或研究组完善经费内部管理,落实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要求,统筹调配预算资金,规范资金支出;

2.协助做好内部各类经费的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审计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3.配合财务部门按相关制度要求,负责相关经费审核、报销;

4.配合科研管理部门落实政府采购计划与预算的编制申报工作;

5.配合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管理;

6.加强相关科技和财务制度学习,做好财务制度的宣传贯彻;

7.做好与财务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和有关事项的落实工作;

8.配合监督部门履行科研经费监管职责,落实好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信息公开和内控规范的制度要求;

9.协助做好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辅助工作。

 

第五章 科研财务助理薪资和激励

第十条 人事处应结合研究所人事管理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科研财务助理薪资待遇,确保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相对稳定。同时建立符合科研财务助理特点的考核评价和晋升机制,定期对科研财务助理进行考核,激励科研财务助理安心岗位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711日起执行,由财务资产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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