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半导体所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我所是博士后流动站首批设站单位之一,目前我所有三个博士后流动站,分别是:物理学,电子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为进一步加强我所博士后队伍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中科院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所各类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我所博士后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提高质量与扩大规模并重,使博士后人员成为我所重要的科技创新力量。

第二章  管理工作与职责

第四条  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完成,主要职责是:制定我所博士后工作规划、相关政策规章;组织接受国家对我所流动站进行的评估工作;组织对博士后的入站答辩、中期考核、出站答辩等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的日常工作。

博士后的科研管理工作由研究室及合作导师共同完成。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五条  我所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经验、学术水平高、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博士生导师,可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

第六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符合研究所博士后岗位要求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  本所博士后流动站原则上不接收本所毕业生进入本站。

第八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研究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研究所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研究所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核,采用公开答辩的形式择优招收。

本单位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经研究所考核和国家博管会批准,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后,申请者即可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条  研究所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所可以按照博管会规定的原则,与设有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

流动站与工作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将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开展,并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所按照规定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入站评审、中期考核和出站答辩。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将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可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十三条  研究所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参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第十四条  研究所为博士后人员提供住房补贴,具体按基建园区处制订的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凭国家博士后管委会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北京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等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研究所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确因合作研究项目需要,经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中科院及半导体所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涉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院及半导体所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如无专门协议,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研究所可根据需要择优录用博士后人员为正式职工。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于无故拖延办理出站手续者,若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则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研究所向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申请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三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按照国家博管会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博士后经费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经费包括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主要由研究所及合作导师共同筹集。

第二十五条  研究所对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给予科研经费支持:每新入站1名博士后,研究所支持其合作导师科研经费4万元,经费在每年年底划拨到合作导师所在课题。

如果博士后中途退站,支持合作导师的科研经费须返还研究所。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经研究所批准,可按规定申请各类科研项目和博士后科研奖励基金,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院青年人才领域前沿项目、王宽诚博士后奖励基金等。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若现行文件与本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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