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印章是研究所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重要凭据和标志。
第三条 我所印章包括所章、法人名章、合同专用章、各职能处(室)章。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所章、法人名章、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各职能处(室)的印章,由各职能处(室)负责管理。
第五条 印章管理使用采取“职能处(室)负责人把关,统一归口,主管所领导签批”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各职能处(室)、实验室(中心)应依据本部门职责范围,负责审核相关公务、私事用章。
第六条 印章管理应设专管人员。印章专管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认真、作风严谨、恪尽职守、遵纪守法。
第二章 印章样式
第七条 所章、各职能处(室)印章按照有关规定,印章为圆形,所章直径为4.5厘米,各职能处(室)印章直径为4.0厘米,中央刊刻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法定名称,所刊汉字,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自左而右环行。法人名章、合同专用章的样式按照有关规定刻制。
第八条 所章、各职能处(室)印章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刻制。
第三章 印章启用、停用
第九条 启用印章,由研究所发正式启用通知。
第十条 启用印章的有关文件、材料和印模应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各职能处(室)在更名、撤销时,原印章应停止使用,并认真做好停用后的善后工作。停用的印章应在三日内送交综合办公室。
第四章 印章保管
第十二条 印章由印章专管人员负责保管,确保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被滥用或盗用。印章应存放置保险柜。
第十三条 印章丢失、被盗用等产生的后果,由印章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印章使用
第十四条 所属各部门使用印章时,须按照《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印章使用审批范围》(见附件1)填写《使用印章及机构和法人代码证书审批表》(见附件2)后用印。以下情况加盖印章应遵守:
(一)实验室(中心)购买材料、设备等需要盖章时,按照《中科院半导体所资产采购经费审批管理办法》(半发财字〔2012〕10号)中规定的各类审批程序执行,盖章时出具签好手续的申请表即可。
(二)个人办理贷款、因私出国(境)等手续需要加盖印章时,应提供相关的备案材料,经所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加盖。
(三)科研成果的转让、合作、合资、入股等相关协议、合同及有关文件的相关工作,由成果
(四)使用研究所组织机构和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时,需在复印件上写明具体办理用途,按照审批范围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公文用印按照研究所公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非正式文件用印要保留以下材料:
(一)一般函件应保留领导签批件底稿;
(二)协议书、合同应保留一份原件或复印件;
(三)各类证书应附有颁发文件或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及证书的样本;
(四)上报院及有关上级部门各类综合性、专题性重要材料和报表需留存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归档。
第十七条 印章专管人员应负有用印把关的责任。用印时应认真核实,并将使用印章的审批表按月进行整理存档。
第十八条 印章专管人员盖印时应用力均匀,确保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文字不能歪斜或颠倒。
第十九条 使用印章应在办公室内,一般不能将印章携带出研究所以外使用。印章不能脱离印章专管人员的监督。如特殊需要外出用印时,印章专管人员应携带印模和部门承办人一同前往监印。
第二十条 印章专管人员一般不得在空白凭证上盖印。如情况特殊,应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应有负责人的书面批准;
(二)此类凭证应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了这种指定的用途之外,不能再用作别的凭证。此类凭证盖章后,应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机构调整改变名称,在尚未刻制完成新印章时,可使用原印章代章。
第六章 印章存毁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处(室)停用印章的存毁应由印章专管人员与综合办公室履行交接手续。综合办公室负责各职能处(室)停用印章的存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销毁印章时,所有销毁的印章都要留下印模保存,以备存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我所各实验室(中心)不得刻制合同等专用章,因特殊原因需刻制印章应提交书面申请,报所及院批准。其印章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依托我所建设的院级非法人单元使用印章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制定的《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修订版)》(半发办字〔2013〕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