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科发传播字〔2015〕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三条 研究所应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单位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二)单位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四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则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部分公开。
第四条 研究所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二)项所称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本条第(三)项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一)、(二)、(四)项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第五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研究所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组 长:樊志军
副组长:慕 东 阎 军
成 员:鉴海防 徐艳坤 张晓雪 祝素娜 孙志坤
娄纪勇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作为研究所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研究所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研究所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时更新研究所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研究所各部门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五)督促、检察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所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部门领导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特别重大的信息公开事项,可报请分管所领导审批。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处室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公开与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具体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需公开信息的日常更新维护工作。
第九条 所保密办公室负责总体指导所机关各部门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所机关各部门在公开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所机关各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应当报所保密办公室确定。
第四章 主动公开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条 由综合办公室牵头、所机关各部门共同参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同时基于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共同完成《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和更新,并负责根据《目录》和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完成相关信息的发布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主动公开信息前,要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和保密审查,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所网站;
(二)本部门子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各部门如需通过本条第(一)、(三)、(四)、(五)项所列方式公开信息,可联系综合办公室和图书信息中心协助共同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所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开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提前商综合办公室统一处理。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报综合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系图书信息中心,在所网站建立“信息公开”频道,集中呈现《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信息公开目录》所列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据公开指南对申请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对信息公开申请,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不属于半导体所掌握、属于不予公开、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半导体研究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半导体研究所无权更正的,综合办公室应当将相关信息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综合办公室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均以各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各部门可以尽量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研究所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所纪委负责对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所纪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研究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等涉及违法违纪情况的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机关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涉及违纪违法的,由所纪委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所机关各部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所需的检索、复制、邮寄等工作经费和相关办公设备购置等费用,在本部门日常办公经费中安排;如数额较大,可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时单独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